厦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新政今起施行
闽南网7月1日讯 今天起,厦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新政开始施行。昨天上午,厦门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,发布《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》。与以往政策相比,新政扩大了扶持对象,提高了补贴和奖励标准,并延长奖励补贴年限。
范围扩大新政在全省率先将“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”和“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”纳入自主创业扶持对象。调整后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包括具有厦门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: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、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、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。
标准提高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奖励标准提高。其中,“1+1群”创业入门培训补贴标准由800元/人提高到1000元/人、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/人提高到1500元/人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由1000元/人提高到2000元/人、创业项目入库奖励标准由1000元/个提高到2000元/个。
年限延长创业场地补贴、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补贴期限,由2年延长到3年。调整后的创业场地补贴标准:第1~12个月、13~24个月、25~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/户·月、400元/户·月、300元/户·月。
门槛降低取消了创业地点必须是租用在孵化基地内的限制;取消了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“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”条件限制。
增加额外“福利”,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业经营实体,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,在任何地点,无论是“自有”还是“租用”创业,都可享受创业场地补贴;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,可享受自主创业奖励;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,新吸纳厦门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的,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。
加强监督1.不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、拒绝人社等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,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,人社部门可以拒绝其申领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;
2.采取故意隐瞒、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,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补贴、奖励资金的,各级人社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;相关部门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,追回所骗取资金,并追究其骗取财政资金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(海都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胡晓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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